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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隐私安全 筑牢信任防线——医院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5/8/7]


  患者隐私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个人私密信息。患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非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授权,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一、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患者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应避免向患者本人以外的人泄露患者隐私,得到患者本人授权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三、应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措施保护患者隐私。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有权对检查环境提出合理的声音和形象方面的遮蔽要求。

  四、因医疗需要必须暴露患者隐私部位检查时,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检查,尤其女性患者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

  五、医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避免谈论患者病情,防止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在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有权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回避。

  六、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同意后进行,同时注意患者身份保密等。

  七、拍摄医学影像资料应当事先征得患者同意。未征得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使用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影像资料。

  八、涉及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遗传疾病等特别信息或患者本人特别声明要求保护的信息,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暂时丧失意思表示能力时,其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有权知晓患者的隐私信息。

  十、患者授权委托的人所能获知的患者信息以其授权委托事项为限。

  十一、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规范将患者的信息记录在病历资料等医疗文书中, 不得记录在与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文件中。在进行科研、教学时除已取得权利人知情同意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患者的真实姓名等涉及隐私的信息。

  十二、患者的医疗文书应受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翻阅和复制。

  十三、必须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报患者信息时,医务人员需确认信息接收者为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否则应避免披露患者信息,除非处于紧急事态。

  十四、未经患者本人同意或其监护人授权,除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定有权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记载有患者隐私信息的医疗文书。执业律师阅读或复制病历等医学文书必须经过患者一方当事人的授权,律师的权利范围与授予其代理权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并无任何特权。

  十五、保险机构要求调阅复印患者病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保险合同原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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